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刑罚

2013-09-18 12:15:23 字体放大:  

【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刑罚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刑罚

一、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1)立即执行;(2)缓期两年执行。 10

提示:死刑的限制适用:(1)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缩短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解释: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从立案侦查时起)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

例题: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答案:C

(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提示: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律师、教师、司法(公检法)等职业。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提示: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刑罚裁量

(一)量刑的情节

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必须考虑的情节。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四种。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量刑时予以斟酌考虑的情节。如犯罪的对象、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提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1)累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对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2)尚未丧失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3)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4)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2)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胁从犯;(2)防卫过当;(3)紧急避险过当;(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例题: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有( )。

A、未遂犯

B、从犯

C、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

D、中止犯

答案:AC

(二)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罪犯。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2)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

(3)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构成条件包括: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提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例题:甲抢劫被抓获,审查他抢劫罪的时候,甲又主动交代一个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罪。这种情况之下,甲的强奸罪成立自首。

例题: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3、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原则。

(2)数罪并罚的适用

第一、判决宣告前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罪,是指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并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举例:甲因抢劫被判刑10年,在服刑5年的时候,被人举报以前还有一个强奸罪,这时,要对他的漏罪定罪量刑。即在他原来的刑期基础上加上现在新判处的刑期,再减去已执行的5年,数罪并罚。

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举例:甲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3年时,在监狱同人打架并致对方死亡,被判12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应该先减后并,即,先将15年减去已执行的13年,再将所剩的2年和12年合并,此时,其最终科处的刑期应当在12年以上、总和刑期14年以下。

4、缓刑

(1)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缓刑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例题:根据《刑法》规定,对于( )不适用缓刑。(2008年)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分子

D.累犯

答案:D

(3)撤消缓刑的条件

再犯新罪,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即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和适用

1、减刑的概念及条件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3、适用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4、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

1、假释的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适用假释的前提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3 、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 、假释的撤消条件

(1)再犯新罪,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2)发现漏罪,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5、假释的程序。同减刑的程序相同,适用刑法第79条的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概念和期限 06 07

1、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不受追诉实效限制的特殊规定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时效的计算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例题: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 )不再追诉。

A.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B.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l0年

C.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l5年

D.死刑的,经过25年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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