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新增)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新增)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二、走私罪
走私罪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注意两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偷逃应交税额5万元以上构成本罪。
提示:与其它走私罪的关系。如果符合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如果是特别规定以外的,按本罪论处。
(2)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 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构成犯罪的,依本罪定罪处罚。(新增)
2、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
3、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06
例题:根据我国《刑法》,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携带金银质地的文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 )。(2010年)
A、走私贵重金属罪
B、走私文物罪
C、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D、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的,才构成走私文物罪或者走私贵重金属罪。题干中提出从境外携带进境的,不应当构成本罪。第三款规定,只有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_物品的,才构成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题干中的犯罪对象是文物,而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提示: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两者是并列的,不是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2、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2、虚假、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提示:1、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两者是并列的,不是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2、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3、如果是骗取注册资本的登记的,按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如果资本已经注册登记,而出逃的,按抽逃出资罪论处。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补罪名。本罪主要针对的是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示:(1)修正案六扩大了本罪的主体范围,由原来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扩大到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2)本罪与受贿罪区别的要点在于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提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08 09
例题:国有公司、企业的(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009年)
A、董事
B、监事
C、经理
D、业务员
答案:AC
解析:根据《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
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③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企中有关主管的部门或主管的负责人。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例题:上市公司的(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008年)
A、董事
B、监事
C、股东
D、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BD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变通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伪造、变通金融票证罪: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新增)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以明知为前提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4、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示:本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限于上述金融机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5、违规运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6、逃汇罪
逃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只能是单位犯罪,不能是个人。
7、洗钱罪 07 08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例题: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 )。
A、恐怖活动犯罪
B、伪造货币罪
C、集资诈骗罪
D、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根据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l6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范围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七类。本题中,选项B的伪造货币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选项C的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选项D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则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因此,选项D的犯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五、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集资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要点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贷款诈骗罪: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提示:本罪的主体范围不包括单位、只包括个人。如果是单位贷款诈骗的,按合同诈骗罪处罚。
例题: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D
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A项属于借贷纠纷,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B项中乙的行为明显构成高利转贷罪,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此B也是错误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丁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故丁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D项是正确的。
3、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提示:犯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照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4、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提示:犯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照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5、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07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提示:(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的解释,无论是对人还是对机器(如自动取款机)冒用信用卡,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点与过去不同。(2)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逃税罪10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2)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里注意无论是合法单位,还是非法单位,都有纳税义务。
提示:初犯有条件不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初犯补税免罪);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骗取出口退税罪10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08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出售发票罪
例题: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 )的规定定罪处罚。
A、逃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诈骗罪
D、合同诈骗罪
答案:A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假冒专利罪
例题:下列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是( )。
A.未经许可,在其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B.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C.变造他人的专利申请文件
D.制造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答案:D
解析: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们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们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们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4、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构成犯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提示:本罪与非法经营的关系。非法经营中非法经营出版物的可以定非法经营罪,但如果犯罪行为符合本罪的特征,应优先定本罪。
5、侵犯商业秘密罪
(1)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其中不正当手段包括窃取、骗取、威胁、勒索等。
(2)构成本罪一般要求给权利人造成较大的损失,损失要求在50万元以上。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1、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串通投标罪
本罪包括两种形式:(1)投标人互相之间串通;(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提示:注意本罪只限于在招投标过程中。
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5、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的行为:
(1)非法买卖专营、专卖物品及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物品,比如说烟草、盐及有些农药等。
(2)非法买卖有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原产地证明或批文。
(3)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行为通常是以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为限,一般不能扩大。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①非法买卖外汇;②擅自经营跨境的电信业务的;③传销,情节严重的;④非法生产瘦肉精等饲料或禁药的;⑤擅自发行彩票;⑥擅自经营出版物,主要指没有得到出版许可而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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