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起诉和审判

2013-09-18 13:03:00 字体放大:  

【摘要】即将面临的是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为了让广大考生应战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精品学习网经济师频道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起诉和审判供考生参考,希望对考生成绩有所帮助。

起诉和审判

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二)起诉的期限

(1)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提示:起诉期限的起算: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2007年8月l3日,甲市防汛指挥部紧急征用了乙公司的库房并告知乙公司,但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在( )届满。(2008年)

A、2009年8月13日

B、2008年8月13日

C、2011年8月13日

D、2027年8月l3日

答案:A

二、行政诉讼的判决(重点)

(一)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

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决。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1)、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3)、违反了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提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外。

3、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被撤销,但有时具体问题并没有解决,需要行政机关重新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4、变更判决。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08

5、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以下任一原因,人民法院可做出驳回判决:(1)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05 08

例题:具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清求。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D、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答案:ABD

6、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二)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4、如果原审存在遗漏问题,二审应做出如下处理:

(1)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3)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再审裁判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做出的裁判。再审裁判既可以采用

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做出相应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具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驳回起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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