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要注意的是:①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②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③国际条约优先。
(3)反倾销行政案件。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决定。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适龄儿童入学争议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属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案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
(10)乡政府收费案件。乡政府向农民征收村提留款、乡统筹款,属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门做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解释: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一般都可以受理。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为;内部行为,又称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
(四)法定行政终裁行为
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行政复议一章中所述,行政终裁只有四种: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①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②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定。
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两种:①中国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做出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②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或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性,不是行政行为;
(七)行政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八)行政指导;
(九)重复处理行为;
(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是( )案件。(2009年)
A.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
B.行政许可
C.行政调解
D.抚恤金
答案:C
例题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
A.甲认为某省工商局印发的一个适用全省的管理办法不合理而提起诉讼
B.乙认为其工作单位某市税务局无理扣发其奖金而提起诉讼
C.丙认为某市工商局扣押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正版光盘而提起诉讼
D.丁公司认为某市环保局违法要求其维修一公共排水系统而提起诉讼
答案:CD
为方便考生备考,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愿考生快乐学习,认真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