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
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国家赔偿法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国家赔偿的特征:
1、赔偿主体特定;
2、赔偿范围特定;
3、赔偿方式和标准制定;
4、赔偿程序多元。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要件:侵权主体实施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调整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照成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活动。国家赔偿法所覆盖的范围不包括国家立法行为、军事行为,也不包括国家补偿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二、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征用财产。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05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行政赔偿程序(新增)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程序
(1)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以在起诉之后到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提示:对于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2)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复议之后到复议决定做出之前提出赔偿申请。
2、单独处理赔偿争议程序
(1)请求权人单独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请求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日起2年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2)在先行处理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可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
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3)先行处理可能出现如下几种处理结果:①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拒绝赔偿;(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但受害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赔偿数额有异议;③赔偿义务机关未作任何决定;④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受害人对赔偿满意。
提示:在上述情况下,只有最后一种是对赔偿案件的圆满处理,其他的情况下,争议仍然存在。为了解决争议,还可以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
【例题】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
B、请求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日起2年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C、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复议之后到复议决定做出之前提出赔偿申请
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
答案:ABC
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可知,应在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而非“一审判决前”提出,D错误。
为方便考生备考,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国家赔偿法,愿考生快乐学习,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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