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法律实施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两种基本形式:1、法律适用;2、法律遵守。
二、法律适用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06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例题1: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2010年)
A、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
B、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D、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强化内部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
答案:ABC
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排斥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外部监督。
例题2:我国法律实践中,对法律适用的要求不包括( )。(2006年)
A.正确
B.及时
C.合理
D.民主
答案:D
三、法律遵守
(一)违法的定义,构成条件
违法是指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违法同时具备的条件: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即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
3、违法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
4、违法必须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
(二)按照违法行为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分为:1、违宪;
2、民事违法;
3、行政违法;
4、刑事违法。
四、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1、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
(1)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这种法律监督构成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各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
(3)人民群众。
2、我国法律监督的客体
在我国,受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进行各种活动的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也就是说,人人都必须受监
督。
3、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
在法律监督的内容中,对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是否合法,是法律监督的重点。
(二)法律监督的种类
1、按照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1)国家监督即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又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等;
(2)社会监督即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所进行的监督。
2、按照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可以分为对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对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3、按照监督的方法,可以分为对法律事实的监督和对法律文件的监督。
4、按照监督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和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
(三)我国国家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1、对立法活动的监督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2、对行政活动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活动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基于隶属关系,通过报告工作、执法检查、备案批准等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提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4)监察机关的监督。
(5)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6)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
3、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具体包括对法
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三个方面。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的监督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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