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法律制定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二)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性活动。
(三)法律制定的阶段
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分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
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
2、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10
在法律制定的全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又称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中立法活动主要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3、法律制定的完备阶段。05 06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
例题1: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立法活动包括( )。(2010年)
A、起草具体的法律条文
B、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
C、法律案的表决
D、立法解释
答案:B C
例题2:在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2006年)
A.立法解释
B.法的废止
C.法的整理
D.法律公布
答案:D
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
1、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民主的原则
1、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2、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3、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1)《立法法》第35条专门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2)《立法法》第58条还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例题: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一规定符合立法应当遵循的( )原则。(2010年)
A、统一
B、民主
C、科学
D、独立
答案:B
(三)科学的原则
1、立法应当从中国和各地的实际出发;
2、立法必须注重调查研究;
3、立法科学与否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
4、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重点)05 06
(一)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
(二)《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05 06
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根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例题:对于有关( )的事项,即使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2006年)
A.海关制度
B.财政制度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D.司法制度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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