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公司股东的股东权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一、股东权的含义
二、股东权的分类
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划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股东权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股东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的自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股权)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等。股东的自益权主要体现为财产利益,但不限于接受金钱的形式。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的共益权主要包括:股东会的出席权、表决权,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提议权和提案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和公司事务的质询权,请求法院宣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派生诉权等。股东的共益权主要体现为参与公司管理、进行重大决策的权利和对公司经营者、公司经营进行监管与控制的权利。
以股东权的内容为标准,股东权分为资产权与管理权。股东的诉讼权也包括在管理权中。
以股东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以股东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包括所有的自益权和部分共益权。共益权中的股东大会表决权、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均属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的范围主要是共益权中的部分权利。如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股东提案权、股东的派生诉权等。
三、股东权的内容
1.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3.股权的转让权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6.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召集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8.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11.股东诉权
第一,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与无效诉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股东直接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股东派生诉权(间接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按照前述程序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权的规范行使
(1)依法行使股东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依法行使股东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以下场合:第一,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在财产、财务、人员、业务上合一),或股东过分操纵控制公司,使公司失去独立人格;第二,股东出资不实不足或抽逃资金,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债权人债权无法从公司财产中得到清偿;第三,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第四,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为方便考生备考,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公司股东的股东权,愿考生快乐学习,认真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