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其他法律实务

2013-10-15 11:57:26 字体放大: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到了,考生恐惧了,在所剩的时间,考生应该做点什么?所做的不是恐惧,也不是躲避,而是抓紧时间复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辅导”为考生复习所准备,希望考生能够美梦成真。

一、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一)企业规章制度概述

1.企业规章制度的概念

2.企业规章制度的特点

规范性、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

3.企业规章制度体系

4.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

1.符合法律规定

2.统一规范

3.协调一致

4.促进企业发展

5.便于实际操作

(三)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1.制订计划,提出方案

2.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3.编写草案

4.征求意见

5.审定发布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四)企业法律顾问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和任务

二、企业登记法律实务

(一)企业登记概述

1.企业登记概念

2.登记主管机关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管辖。

3.登记种类和方式

登记种类包括企业法人登记和企业营业登记。登记方式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企业法人登记

内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企业法人登记类别:开业登记;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三)公司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公司登记事项: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登记类别: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非企业法人的其他类型企业登记要求

1.合伙企业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企业破产重组法律实务

(一)企业破产概述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包括:对于债权人,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对于债务人,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可以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对于社会,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并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调整的破产关系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法人破产、个人破产、个人消费信贷破产等。

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企业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监管机构。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三)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追回权由管理人依法行使,其适用对象包括:破产无效行为所处分的财产、破产可撤销行为所处分的财产、破产企业高管非法占有获得的利益、债务人出资人认缴而未缴的出资。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取回权包括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主要包括借用物取回权、租赁物取回权、寄存物取回权等,其基础的法律关系是债务人合法或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特别取回权主要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抵销。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以抵销。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的范围: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四)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申报债权的范围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包括: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应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方为通过;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方为通过。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如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五)企业重整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的制订程序如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重整计划的批准程序如下: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各类债权的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六)企业破产和解

和解申请人是债务人。和解协议的通过的程序如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七)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的情形包括不能清偿而宣告破产、重整失败而宣告破产、和解失败而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重整失败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法院未裁定重整的;在重整期间出现终止重整程序的法定原因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法定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批准的;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和解失败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法院未裁定和解的;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认可的;发现裁定和解协议无效的法定原因的;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破产宣告,是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标志。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兰§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主要有: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的。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发现应当由管理人追回的,法律规定的破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所不当处分的债务人财产;发现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四、法制宣传教育

(一)法制宣传教育概况

1.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和意义

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新形势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2.法制宣传教育的特征

有高层次的决策和指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内容丰富,参与人员广泛:“一五”普法是以宪法为中心,学习“十法六条例”,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二五”普法重点是学习各种专业性法律,提高专业人员的法律知识;“三五”普法将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作为学习重点,促进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四五”普法提出了“两个提高,两个转变”,即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五五”学习内容层层深入,要求不断提高。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紧密结合。

(二)“四五”普法工作成果

(三)全国“五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

1.主要任务

2.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四)企业开展“五五”普法工作规划的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2.主要任务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学习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3.“五五”普法的对象和要求

普法对象与重点提高对象;企业"五五"普法的对象是企业内部广大干部职工,其中,重点提高对象是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中央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法律顾问。学法用法的要求。

4.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普法机构;工作分工。

5.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保障措施: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40小时。

6.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宣传发动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五)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和作用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普法规划;承担普法授课任务;推进企业法制实践: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好普法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工作。

五、企业外聘律师管理

(一)外聘律师的性质

外聘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区别包括:独立性;专业性;有偿性。

(二)外聘律师选择

外聘律师的优势包括:外聘律师可以弥补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不足;外聘律师可以调剂企业法律服务人才的阶段性需要.外聘律师可以提高企业法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需要聘请律师来处理的事项包括: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门法律技能才能取得较好效果的法律事务;一些新兴行业的法律事务;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外聘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代理企业出庭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为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企业办理其他单项法律服务;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需要办理法律事务;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律师办理的企业法律事务。

(三)管理外聘律师的基本要求

企业管理外聘律师应坚持的原则包括:坚持内外有别;兼顾全局与局部;在分工上各有侧重;明确工作要求;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制约机制。

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要求一般应包括:及时通报工作情况;重大法律问题及时沟通;保守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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