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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全部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可为法人或者非法人形式。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以不再提取。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资企业最大的区别是其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且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少数股东一般不具有法定否定权,2/3以上的投票权即可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5.外商投资性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 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 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 0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出资不低于3 000万美元,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缴清。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 000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6倍。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三)外商投资审批制度
鼓励许可类项目,投资总额5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务院进项项目审批,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批,其余由地方发改委审批。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务院进项项目审批,投资总额5 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批,其余由地方发改委审批。鼓励许可类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商务部进项合同审批,其余由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审批。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5 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由商务部进项合同审批,其余由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审批。
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概述
境外投资按其形式划分,可以分为新设投资(亦称绿地投资)和并购投资两类。并购投资依标的可分为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与资产结合的收购,依收购流程可分为招标收购、独家谈判收购和公开市场收购。
(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制。境外投资项目主要监管机构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对应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
1.境外投资的前期报告制度
我国对于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的境外投资实行前期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度
(1)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项目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3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发展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外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赴台湾地区或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均须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核准程序: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核准条件。
(2)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核准权限: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部批投资”)应当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商务部核准: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部批投资”)应当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核准程序。申请材料。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可以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前期费用的支付:申请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超过其向境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总额的15%;确因业务需要超过15%,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
(四)境外投资后续监管
联合年检: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按规定于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为其境外企业参加联合年检。对年检结果按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进行分级。年检结果为一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年检结果为二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年检结果为三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年的年检结果仍为三级,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综合绩效评价:省级商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按服务贸易类、制造业类和资源开发类三个类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保障和优惠措施
1.境外投资的风险保障
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主要支持下列境外投资: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2.优惠措施
(六)境外投资风险防范
海外投资主要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文化风险和法律风险。
政治风险包括政策变动风险、歧视性干预风险、恐怖袭击风险、国有化风险和战争动乱风险。政治风险的防范措施有:树立双赢和多赢的理念;做好投资前的铺垫;掌握跨国投资策略;遵守东道国法律和社会规范;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利用外交部的服务;政府加强监管;利用双边和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商业风险包括供应链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研发风险、汇率风险。文化风险包括沟通风险、管理风险、商务惯例与禁忌风险。法律风险包括交易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的法律风险(运营风险)。
三、涉外投资交易流程
(一)独家谈判流程
1.双方初步商定交易结构,并签署意向书/条款书
2.开展法律、财务和业务尽职调查
3.商定买价及支付方法
4.开展交易文件谈判,并最终签署交易文件
5.履行交割前义务,并完成交易的交割
(二)招标式交易流程
招标出售有利于目标公司获得尽可能高的买价,是一种卖方经常采用的交易方式。
1.前期准备工作
询价阶段的文件包括三份文件:初步函件;保密协议;信息备忘录。
2.询价阶段
3.尽职调查阶段
4.最终报价阶段
(三)中国企业涉外投资组织管理实务问题
四、涉外投资交易结构
(一)涉外投资的主要方式
(二)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比较
资产交易具有更加灵活的优点。能够有选择地继承目标公司的税务、环保、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其他责任。资产交易也具有通常交易税收较高也更为复杂、特定业务需要重新申领许可证、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转移耗时较长等缺点。股权交易型投资能够使目标公司持续经营,不涉及具体资产转移的程序和税费问题等,但同时,买方从法律上必须全面继承目标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潜在风险较大。
(三)投资主体的选择
在选择投资主体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涉及的股东、监管机构和第三方(如银行)的审批或核准以及取得该等审批或核准的难度及时间。税务影响;退出机制;业务整合。
五、法律尽职调查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常见问题
(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四)交易涉及东道国法律调查及外资审批及限制
非美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还涉及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六、境外投资的主要法律文件及谈判要点
(一)概述
(二)备忘录/意向书及谈判要点
(三)保密协议及谈判要点
(四)股权、资产购买协议及谈判要点
定义条款;买卖条款;声明与保证;约定事项;交割前提条件;赔偿;终止条款;法律性条款。
(五)股东协议/合资协议及谈判要点
(六)商务协议及谈判要点
七、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一)协议约定条款
诉讼条款;仲裁条款;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保护以下四个方面基本内容,外国投资者待遇问题;征收、国有化补偿问题;投资利润汇出问题;投资争议解决问题。
(三)多边投资保护体制
有关国际投资的主要多边条约是1965年3月在世界银行主持下各国在华盛顿制定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会约》,简称《华盛顿公约》。我国已于1992年6月批准加入《华盛顿公约》。《华盛顿公约》仅适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议,旨在给予私人投资者与国家平等的主体地位,以国家为对立方提起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涉外投资法律实务由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提供,祝考生美梦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