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2013-10-15 12:06:07 字体放大:  

学无止境,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来临之际,更多的是针对自己不懂得不会的,用心去练,去做相关试题,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希望可以帮助到更多考生。

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及其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四)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从实施主体可以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从涵盖范围可以分为全局性知识产权战略或顶层知识产权战略、局部性或阶段性知识产权战略、特定的或者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可以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反不正当竞争战略以及综合运用战略。从目标类型角度可以分为发展规划战略、促进创新战略、谋取竞争优势战略、市场控制战略等。从实施战略主动陛角度可以分为知识产权进攻战略、知识产权防御战略。

(五)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基础

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要求: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基本理论;熟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掌握单位知识产权状况;掌握企业经营科研活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企业专利法律实务

(一)专利与专利权

专利权的特点包括: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必须齐备、申请文件撰写符合法律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此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如果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或者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则不丧失其新颖性。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科研成果,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根据专利法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的申请程序

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权利要求书即成为具体说明专利权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即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首先对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专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还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但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方能生效。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五)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概念和种类

(1)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合理条件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具体条件包括:专利权人自专利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依存专利强制许可。依存专利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专利实施的专利。此种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许可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1)强制许可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2)强制许可的审批。

3.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权利限制与义务

(1)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权利限制。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2)强制许可受益人的义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4.强制许可的行政诉讼

如果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或者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

(1)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在先使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善意第三人免责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提前终止包括两种情况: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专利权的无效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

(3)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八)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判断

3.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获得专利权的海关保护必须进行专利权备案。自海关签署准予备案之日起,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生效,有效期为10年。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备案,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也是10年。

4.专利权的司法保护

专利权诉讼适用的原则包括: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技术特征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反言原则。

5.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6.处理专利侵权的临时措施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1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以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临时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临时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临时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九)企业专利战略的运用

专利战略总体可以划分为专利调查战略、专利申请战略、专利实施战略、专利防御战略。专利实施战略包括专利独占使用战略、专利许可战略、专利引进开发战略、专利信息利用战略、专利与商标结合战略。

三、企业商标法律实务

(一)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

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划分,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和非形象商标等;按商标使用者的情况划分,商标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按商标的用途划分,又有营业商标、等级商标和证明商标等;按商标使用对象划分,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注册商标

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和处分注册商标的权利;二是禁止他人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法及其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2个或2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自愿注册原则

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5.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商标统一由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而商标使用管理则由县级以止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6.国民待遇原则

7.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商标权的取得

1.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和权利完整性。

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则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能注册和使用。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能注册和使用。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原则包括注册原则、自愿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

3.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注册的程序包括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确定申请日、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商标注册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局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2个或者2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如果没有异议的,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还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定自然生效。

经过裁定,如果异议不能成立,商标局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局则不予以核准注册。

(四)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包括:超越注册范围的禁止权、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注册商标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则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如果未能提出申请,商标法规定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如果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权的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确效期为10年。

2.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严地。

(六)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禁用标志以及使用地名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汪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商标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或者违反关于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法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规定,或者违反关于注册使用含有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或者违反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除上述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甲请裁定。

(七)商标使用与管理

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或者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当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目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对此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九)企业商标战略的运用

根据商标种类,企业商标战略可以划分为联合商标战略、防御商标战略。根据商标的程序,企业商标战略可以划分为商标选择战略、商标注册战略、商标使用战略、商标保护战略、商标宣传战略、名牌商标战略。

重视商标的设计与选择:要具有显著性;要避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要遵守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要避免与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冲突。

重视商标的注册工作:及时注册,预防"抢注",对于企业的关键核心产品或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方法来进行保护。有的放矢地进行国际注册,并充分利用条约。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在适用范围上仍有相当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参加,成员国以发展中国家为主。

重视其他方法的取得:通过商标许可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该注册商标将有被撤销的可能。通过收购、并购等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

获得驰名商标的技巧:现在我国有两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一种是通过国家商标局来认定;另一种是通过法院来认定。

四、企业著作权法律实务

(一)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文件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自动取得、许可使用取得、转让取得。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作者行使署名权时,可以决定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著作权的归属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都属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2.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原则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根据合同,受人委托所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作品原件的财产权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六)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1.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属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邻接权

1.出版者的权利与义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如果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如果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如果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有权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其中,被许可人如果以上述后四项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没有保护期限制。表演者享有的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四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著作权的保护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赔偿数额的确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九)著作权的运用

确定本企业或者对方是合法的著作权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订立好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十)计算机软件登记

计算机软件登记并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五、企业商业秘密法律实务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点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合法性、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可复制性。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条件:企业应确保该信息具有秘密性;企业应确保该信息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企业应确保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应注意的问题:避免在发表论文和著作的过程中外泄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特别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密.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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