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过千遍不如手写一遍,法律顾问考试也是如此,只有多做,多练,学到的东西会更多,“2013年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产品质量法”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备考所准备的,希望考生能够一帆风顺,取得理想的成绩。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除建设工程外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作为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必须是以销售为目的、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对产品标识及产品包装的要求
3.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7)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1.销售者的产品合同责任
(1)产品合同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产品的合同责任以合同为基础、为条件,受损害的消费者与产品销售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是合同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二,产品的合同责任仅限于(只能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产品的销售者和直接从销售者处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买受者),即仅适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买卖双方当事人。
第三,从损害赔偿的范围看,合同责任的损害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它通常以赔偿买卖标的物——产品本身为主。
(2)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第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来作说明。
第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
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
第一,修理、更换、退货。
第二,赔偿损失。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1)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产品侵权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
第二,其主体不限于合同当事人。其权利主体(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买受人。其责任主体也不限于同受害人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还包括产品制造商、批发商等。
第三,从损害赔偿的范围看,产品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
第二,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
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第一,销售者造成产品缺陷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害者的索赔选择权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如果由于生产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却由产品的销售者向受害者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销售者在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如果由于销售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却由产品的生产者向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在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6)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7)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而该安全期又超出了10年的责任期限,那么在此安全期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亦享有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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