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无止境,法律顾问考试来临之际,更多的是针对自己不懂得不会的,用心去练,去做相关试题,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企业重组上市”,希望可以帮助到更多考生。
一、企业重组上市概述
企业重组上市,是指将企业资产、业务和人员等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新股上市交易的活动。
企业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
2、有利于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3、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
4、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5、有利于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总之,通过重组,为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打好基础。
二、企业重组上市主要阶段及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
企业完成重组设立公司后在发行新股并上市环节的主要步骤是:
1、申请发行并获得批准。初审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
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2、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三、企业重组上市有关要求
(一)对重组上市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1)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具备独立性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例题:红光公司拟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卫、远航、中诚三家公司与红光公司同属—个控股股东,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上市发行人“人员独立”条件的是( )。
A、红光公司总经理张某是前卫公司的董事
B、红光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是前卫公司的财务总监
C、红光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是远航公司的副总经理
D、红光公司董事会秘书赵某是中诚公司的副总经理
答案:A
(三)发行人运行规范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且没有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
A、公司上一年度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B、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控股股东中担任监事
C、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控股股东中担任副总经理
D、公司的副总经理上一年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答案:B
(2)发行人没有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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