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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2014《经济与民商》第一章: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而分为权利义务型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但在同一时间点,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共存,即它们具有时序性,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权利责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义务为原始义务,权利责任关系中的义务为救济义务,其实质就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总是与因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救济权相对应。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等,也可以通过非国家权力的第三方调解或仲载,当然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要求义务主体承担责任。因此,意思自治是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是其本质特征。民事责任虽和国家强制力相联系,但仍属于私法范畴。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决定着民事责任的功能。
作为保障权利,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民事责任的功能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之分.基本功能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激励功能。派生功能有预防、教育功能.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当权利遭受破坏时,民事责任要使其恢复到原来状态,在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则以填补的方式辛瞻受害人的损失,这就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辛嗜功能;民事责任是私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是国家公权力进入私法领域的桥梁,国家基于一定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一定的价值取向,超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要求责任承担者承担超过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或者要求承担无法用具体物质形态确定损害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
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手段,以确定性规范的形式向州门谕示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划门在行为之前,便可以对负担和收益作出比较,以选择使自己利益达到最大化的行为方式。
人们在进行利益和负担比较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还要考虑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包括预防事故而支付的成本和赔偿可能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当利益大于负担时,人们便会积极行为,于是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便鼓励了人们行为的积极性,这就是激励功能;由于基本功能的发挥,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影响,使划门在思想上,对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产生了否定评价,进而在行动上会自觉地依法办事,不作有损于社会、国家、他人利益的行为,这就产生了民事责任的两个派生功能一一预防和教育功能.
作为私法性质的民事责任制度,之所以在社会生活中能发挥如此强大的功能,是由其体现的法的价值决定.的.正义和利益价值是法的首要价值,创门直接决定了民事责任功能的种类、发挥的程度等。正义要求州门的行为合乎理性,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利益价值要求州门行为时能达到个人}}J益和社会俐益的最佳平衡,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正义是一种主观性价值,利益平衡的标准也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因此,为实现正义、利益价值,民事责任制度不同时代采取了不同的责任形式。
由最早的结果责任发展到后来的过失责任,再发展到现代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公平责任并存的格局.其功能也由早期的单一性发展到现代的多元化.
除法的价值外,社会政策也直接影响着民事责任制度.法律必须体现一定的社会政策,政策不仅指导着立法,也指导着司法,它决定了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等。社会通常通过:(1)诉讼事故中的过错责任;(2)事故损失内在化,集体赔偿方案;(3)与政府管理相搭配的社会保险;(4)市场四种方式来解决事故风险的防范和事故损失的分配问题。只有选择(1) (2)两种方式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同的社会政策决定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从而影响着民事责任制度.
作为一项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其功能的发挥也不是单纯依靠民事责任制度自身所能完成的。人的因素是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制度功能的首要因素。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思想道德水平等直接决定了他们能否积极守法、司法、护法等。其次,制度因素也影响着民事责任功能的发挥。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是影响民事责任功能的外部因素,法律制度是影响民事责任功能的内部因素。和谐统一的法律责任体系能使各种法律责任相互配合,共同发挥应有的作用。
民事责任是联系私法权利和公法权力的桥梁,它必须为公法权力干预私法领域提供途径,而不能由公法权力任意进入私法领域。
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民事责任发挥其功能的主要途径。
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对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在道德上具有可遣责性,而对其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否定评价,达到了预防教育等作用。过错责任的主要功能有: (1 )淳化道德风尚;(2)确定行为标准;(3)预防损害发生;(4)协调利益冲突。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通过对受害人的辛嗜,实现了法的正义、公平价值,稳定了社会秩序。
但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因而,不具有预防教育功能。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以归责原则为基础和前提,其目的旨在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其中,损害事实具有:(1)确定加害人赔偿范围,以恢复权利;(2)预防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以节约社会资源;
(3)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作用。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其功能主要表现在:
(1)是归责的条件.缺乏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无法确定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也就无法进行归责.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中,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
(2)因事物间都存在着联系,社会不应该也不可能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对每时每刻发生的损害负责。因此要对因果关系切断,以确定责任主体。这种切断本身反映着一定的公共利益,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我国现行民事责任制度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统帅,单行法规起专门保护,司法解释起补充作用的格局.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民法通则》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对个人刑益的保护不完全充分;(2)对正在形成中的利益保护不周;
(3)部分单行法规体现着部门保护主义。对比国外民事责任制度,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责任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一是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民事责任的设定是否全面;三是能否准确核定民事权利受的程度;四是受损害的民事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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