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技巧之如何应对合同法考试

2013-03-18 17:01:11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下面是精品学习网的编辑为您收集整理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技巧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法学习方法

合同法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并无本质区别。但是,考生对合同法要有基本的认识。合同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同时也兼顾其他社会关系。一个有偿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无数交易关系的总和,就是市场。合同法就是调节市场关系的法律,就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掌握了市场交易规则,就等于掌握了合同法。

合同法不但调整经营中的交易关系,也调整生活中的交易关系。法律对交易的基本要求,在合同法中都体现出来了,如自由、公平和诚实信用等。

学习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阅读教材。通过阅读教材,可以了解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具体规则。但教材难以解决对规则的综合运用问题。因此,只阅读教材显然是不够的。

拿到教材后要通读一遍。在做题或者阅读法条有不解之处的时候,再回过头来到教材中查找。教材与法条有互补作用,因此要对照着学习。2003年的司法考试第四卷有论述题,因此要在教材中寻找“材料”。

(二)做练习题。对于做题,我们有两点建议:第一,做完题之后,不仅要对照题书上的答案,还要查阅相关法条。第二,最好将试题组合成150分的试卷,在3个小时内做完。

1.真题与模拟题。所谓真题是历年司法考试(含律考)的题目,做真题是考生的必修课。做真题的好处是:第一,能够帮助考生发现重点;第二,能使考生了解考试的难度;第三,有可能“重现江湖”。一般来说,至少要做5年考卷的真题。

做模拟题要注意两点:第一,最好有老师的指点、指导,考试/大如果做了一个错题,思维就会沿着错误的方向发展。有的人头脑中错误的观念太多,所以永远考不上。第二,做题,要以简单的题(主要是指直接以条文转化的题)为基础,以难度题为提高。

2.选择题与案例题。选择题也多是案例的压缩。选择题分为单选、多选和任意选。在做任意选择题的时候,要注意各个选项和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从考试实践来看,考生对案例试卷得分最低。案例分析题,没有框架,考生洋洋得意的答案,可能漂浮在万里之外。要想提高案例分析能力,还必须靠理解,理解靠悟性、靠生活经验,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教师的点拨。

(三)听课。听课也是重要的学习方法。司法考试辅导讲课虽然是应试辅导,但是并不强调死记硬背,而是通过对规则和原理的阐释,启发考生的思维,点燃考生的智慧之火。

(四)列表。列表,是将有关知识点归纳整理,按一定顺序或关系排列的学习方法。考试/大列表,是一种学习的总结活动、记忆活动。列表同时也是一种系统化、类型化的学习方法。

二、应试的方法、技巧及有关问题

(一)民事法律是生活的总结。从宏观来看,应试是无技巧的。就合同法而言,若对具体的规则没有掌握、没有记住,仍可以答题。根据什么答题?根据生活中的道理答题。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2000年试卷三单选第18题)

这题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答:“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考生不了解上述规定,也应当根据生活的道理,知道ABC项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应当排除ABC项。

(二)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形象化。当前司法考试的选择题,一般是压缩饼干式的案例,今年第四卷除论述题之外都是案例(司法文书也是以案例为背景)。在做试题的时候,法律关系若涉及两个人以上,为了“节省思维”,最好用简单图形表示出来。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DVD机100台,应付货款30万元,由丙持有的乙公司上市股票作为质押,考试/大担保甲按约付清货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自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B该质押合同无效

C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第一步,从已知条件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按有效掌握。

2.第二步,关于股票质押生效的一般条件(未涉及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故应当选择A项。

3.第三步,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丙方是以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向乙公司质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抵押权的标的,应当解释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应当排除B项。

4.第四步,丙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合同责任,因担保合同无效,因此不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5.第五步,若甲到期拖欠欠款,丙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选择D项。应当推定丙方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