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解析(二)

2011-05-27 13:38:24 字体放大:  

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已经开始,考试时间定于10月23、10月24日,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历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解析(二)”,试题讲解很详细,很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69题)

甲公司拟将“大地”注册商标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则丙公司自( )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A.转让协议签订之日

B.双方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

C.商标局核准之日

D.商标局公告之日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生效日。

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0题)

甲公司在“大地”商标有效期满前,未能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它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之日起( )个月内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A.6

B.9

C.12

D.18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办理商标注册延展手续的宽展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办理延展注册手续,则根据法律规定享有6个月的宽展期,因此,它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延展注册手续。因此,正确答案为A.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1~75题)

甲公司在2007年7月向乙银行借款,期限为l年,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2008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丁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20日和l2月20日向甲公司提供两批布料,甲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支付货款,2008年6月丁公司如期供货。2008年7月,甲公司因设备款纠纷被戊公司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2008年8月,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欠款,债权人乙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并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09年1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甲公司重整。

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1题)

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乙银行在未向保证人丙公司求偿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全部债权申报

丙公司在乙银行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C.丁公司以其对甲公司未到期的货款请求权申报

戊公司以其对甲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申报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44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依法申报债权。A选项正确,因为乙银行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至于它基于对甲公司的全部还是部分债权提出申报、是否会在申报债权之前先向追索保证人丙,取决于自己的选择。但是如果银行就部分债权未进行申报,也没有通知或追索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向主债务人(甲)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完全相同;此外,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44条和45条)。B选项错误,因为根据《破产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因此,在乙银行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丙不能就其对债务人甲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C选项正确,丁公司可以其对甲公司未到期的货款请求权申报。根据案例事实,丁公司已予2008年6月如期供货,但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09年3月付款,但是2008年8月,法院受理了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丁公司有权就其未到期货款请求权申报。选项D正确,戊公司有权以其对甲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申报。根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综上,正确答案为ACD.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2题)

管理人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对设有保证的乙银行的借款优先清偿

B.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

C.代表甲公司参加与戊公司的诉讼活动

D.提议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权限和职责。

《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此外,管理人的职责还包括: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聘用工作人员;接受债权申报、审查债权、编制债权表;监督企业重整;拟定和执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等。对照上述规定,A选项错误,因为管理人无权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个别清偿,而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只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设有保证的债权不在此列。选项B正确,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当事人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因此管理人有权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选项C正确,因为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选项D正确,因为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综上,正确答案为BCD。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3题)

在甲公司破产案件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出现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主持会议

B.乙银行委托某律师代理其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C.戊公司因其债权尚未确定,故虽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

D.决定设立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7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及其权限。

选项A错误,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法院召集,但是主持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主席,该主席由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因此人民法院主持债权人会议是不符合规定的。选项8正确,因为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因此,乙银行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其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选项C正确,因为破产法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戊公司因债权尚未确定,虽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选项D错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虽然由债权人会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程序合法,总人数7人也没有超过法定要求,但是因为在构成中没有职工或工会代表,从而不符合要求。综上,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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