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试题及答案

2012-08-21 14:44:22 字体放大:  

三.案例分析题 (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题目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正确选项得0.5分)

甲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乙通过拍卖买下该该手表。两年后,乙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丙偷走。随后,丙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朋友丁,但丁并不知道该手表为丙盗窃所得。后来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丙供述了某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丁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公告其内,甲,乙,丁三方为此争执不下,甲和丁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71.对于该"劳力士"手表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购买发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B.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C.丁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国家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乙因为买卖而事实取得物权,属于原始取得,是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而本题中,丁购买明显不具备合理的价格,因此不成立善意取得。因此,本题中C选项错误。而《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在甲过期没有认领手表时,手表已经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有权处分。甲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不可追回手表。宗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B。

72.丁从丙处购得该手表的行为属于( )。

A. 善意取得

B. 无因管理

C. 无效民事行为

D. 侵权行为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丙对盗窃物不具有处分权,又无法得到乙的追认,因此其处分行为无效。而且,对于盗窃物我国物权法规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丁就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那么此合同因标的的违法性就不成立,因此丁从丙处购得手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73.对公安机关将该手表交拍卖进行拍卖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公安机关侵犯了甲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B. 公安机关构成了物权处分

C. 由于甲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认领,故公安机关有权处分

D. 公安机关的交售行为只有经过甲的追认,方可有效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遗失失物的归属。我国《物权法》第11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该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国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74.对于乙从拍卖行购得该手表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属于买卖行为

B.该行为效力待定

C.该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

D.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拍卖行为的性质。根据前述可知该手表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拍卖行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拍卖该手表,乙竞拍,属于买卖行为。由于国家享有所有权,所以该拍卖行是合法的,所有权也已经转移。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6年2月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成本100万元,张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一辆汽车出资,王五用房屋所有权出资。甲公司组织机构中,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五任监事。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张三将该公司一辆汽车出售给自己。另外,张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将甲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炒股而赚了10万元。王五发现张三的上述行为后多次提醒张三,张三置之不理,王五无奈,欲将其在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某。王五将拟转让股权的情况书面通知张三和李四,李四表示同意,张三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超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当王五要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张三主张其也要购买该股权,但出价比周某低。此时,李四因个人与银行的债务纠纷,法院判决执行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

75..关于这家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三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万元

B.李四用于出资的汽车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办理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C.王五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变更登记为张三、李四和王五共有

D.汽车和房屋所有权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但是可以低估。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中B正确,而AD错误。又根据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76.关于张三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是合法行为

B. 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属于自我交易行为,即使股东会同意,也是违法行为

C. 张三挪用甲公司资金用作个人炒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D. 张三应将挪用甲公司的资金依法交回甲公司,10万元炒股盈利应归其个人所有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董事的违法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中,张三同公司的交易行为,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是合法的,因为本质上法律是为了防止公司利益的受损,但现在股东会同意后,法律就没有必要再设置障碍。至于张三挪用公司资金炒股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挪用资金罪,即使未达到犯罪程度,也是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张三盈利的10万元也应该归公司所有。即我们所说的公司法上的归入权。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

77.关于王五转让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五将股权转让给周某,李四同意即可

B.张三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视为其同意王五转让该股份

C.张三具有优先购买权,王五应该将其股权转让给张三

D.张三出价比周某低,王五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周某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体正确答案是B。

78.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四在甲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四在甲公司中的股权需要经过甲公司同意

B.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C.张三等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甲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购买该股权,应征的甲公司同意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正确答案是BC。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安装一套预氧化炉,并负责预氧化炉的调试,甲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其中设备交付后支付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费。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加工费。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员调试,甲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加工费未得,便将其对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未得,经调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费20万元,因甲公司加工产品不合格而一直未还,已过履行期。甲公司向丁公司发出随款通知书,但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丙公司遂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套预预氧化炉出卖给戊公司,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预氧化炉发生爆炸,炸伤来公司参观的客户王某,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