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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农民张X自1990年3月份以来一直在X市城西区从事人力三轮车货运经营。1992年5月10日由X市城西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市容管理办公室三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执法队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张X无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遂将张X的人力三轮车扣押。第二天执法队将张X的三轮车送往城北区废旧物资处理站集中销毁。张X赶往该站,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执法队工作人员认为张X态度恶劣,便将其就地关押在一间办公室达10小时。张X回到住所地X县后,决定起诉X市城西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市容管理办公室三机关。他在向上述三机关所在地的城西区人民法院和被关押地的城北区人民法院函寄了起诉状两天后,又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三机关联合执法队作出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并判令三机关赔偿其损失,同时告知县法院,他已于两天前向被告所在地的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和被限制其人身自由所在地的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函寄了起诉状,但是未办理手续。县法院得知此情后,便与城西区法院和城北区法院电话联系,该二法院告知均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并已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办理手续。县法院向它们说明原告张X已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并办理了手续,通知它们不要受理此案,而决定由本院受理此案。
法院认为,张X被三机关执法队限制人身自由10小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到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原告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既然X县是原告张X的住所地,且张X已向该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办理了手续,该法院就有权受理此案。
不同意见认为,本案不应直接由X县法院受理。因为张X已向X市城西区和城北区法院函寄了起诉状,且此二法院均已收到起诉状。 X县法院在得知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城西区和城北区法院均收到了张X的起诉状后,应依法与城西区和城北区法院进行协商,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原告张X递交了起诉状并办理了手续为由,通知城西区与城北区法院不受理此案。
案例点评:
A.事实认定。法院认定,张X因无证从事人力三轮车货运,被工商、公安、市容办三机关联合执法队将其三轮车扣押并销毁。张X为此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又被以态度恶劣为由关押了10小时。张X遂以滥用职权为由向三机关所在地的城西区法院和被关押地的城北区法院函寄了起诉状,后又到X县法院起诉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B.运用原理和适用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X对三机关联合执法队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对此,原告住所地的X县法院、被告所在地的城西区法院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的城北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张X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提起诉讼。而张X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之规定,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X县法院认为其是法定的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因而受理了此案。
C.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由本案引发的一个问题是,《行政诉讼法》第20条所规定的“最先收到起诉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仅以收到起诉状为准,还是以收到起诉状且原告又办理了有关手续、如预交了诉讼费为准?这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