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试题:合同法分则(案例题)

2013-02-27 16:37:3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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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进口的电机。乙公司会计王某了解到丙公司需要此种电机,遂前往丙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电机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先行交货,丙公司收货后三个月内缴清货款。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明确约定。电机销售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没有表示异议,并称自己是受甲公司委托销售电机。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电机以铁路运输方式交给丙公司。电机交付后,在质保期内,因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了丙公司的正常使用。丙公司以此为由,在收货三个月之后仍然拒绝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

1.(2004,75)本案中的电机买卖合同属于(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可撤销合同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依《合同法》第396条规定,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包括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不论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受托人都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电机,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电机销售合同,并没有超出委托权限,故该电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选A项。

2.(2004,76)电机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 )来承担。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

D.王某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时的风险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所以,本题选C项,风险由买受人丙公司承担。

3.(2004,77)关于电机的质量责任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可以由甲公司来承担责任

B.可以由乙公司来承担责任

C.应当由王某来承担责任

D.丙公司可以先选择乙公司来承担责任,如果乙公司不能承担责任,再选择甲公司承担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本题涉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分为两类:一是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的合同;二是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对这两类合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本题属于后者,即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的合同。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后来乙公司虽然告知丙公司自己是受甲公司委托销售电机,但在订立合同时,丙公司并不知道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电机买卖合同应属于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丙公司可以选择受托人乙公司或委托人甲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丙公司选定责任承担人之后,就不能变更了。所以AB项正确,D项不正确。

4.(2004,78)关于丙公司拒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披露出售电机给丙公司的事实

B.王某应当就丙公司拒付货款的事实向甲公司负责

C.乙公司只有在丙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将请求给付货款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甲公司

D.甲公司如果直接请求丙公司给付货款,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合同,受托人的义务,委托人损失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因此,乙公司由于第三人丙公司不支付货款,而不能对委托人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此时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并且委托人甲公司可以行使受托人乙公司对第三人丙公司的权利,而不需要征得丙公司的同意。甲公司如果直接请求丙公司给付货款,根据“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丙公司也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所以,AD项正确,C项错误。对于委托人损失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受托人乙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既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也无过错,更没有超越权限。丙公司不支付货款,是因为委托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和乙公司无关。所以,王某和乙公司都不需要就丙公司拒付货款的事实向甲公司负责。B项错误。

【答塞】1.A 2.C 3.AB 4.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