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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第79—82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自行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万元,甲公司于1o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遂提供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甲公司将机床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无力承担。甲公司遂以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财产的处置需经股东会议为由主张机床转让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机床,遭到乙公司拒绝。乙公司将该机床作价25万元转卖给李某,双方交货付款完毕。甲公司因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查明:(1)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中,重要资产是指价值超过50万元的公司资产;(2)李某系乙公司董事;(3)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现仅有债务人丁公司尚欠其到期货款30万元,此外别无资产,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追讨债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的效力为(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真题解析】
由于符合合同的各项要件,属于有效合同。答案是C.
(2)甲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提供担保的行为性质为( )。
A.预期违约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真题解析】
属于不安抗辩权,因为甲公司有先履行义务。答案是B.
(3)就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行为
B.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
C.甲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真题解析】
李某是乙公司董事,低价购买乙公司的财产应当知道乙公司是为了逃避债务,甲公司可以主张撤销,同时由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以请求返还机床。答案是AB.
(4)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C.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无权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D.甲公司只有征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真题解析】
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答案是B.
2.【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第79—8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安装一套预氧化炉,并负责与氧化炉的调试,甲公司支付加工100万元,其中设备交付后支付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费。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加工费。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员调试,甲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剩余加工费未得,便将其对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未得,经调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费20万元,因甲公司加工产品不合格而一直未还,已过履行期。甲公司曾向丁公司发出给催款通知书,但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丙公司遂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套预氧化炉出卖给戊公司。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预氧化炉发生爆炸,炸伤来公司参观的客户王某,引起纠纷。
(1)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加工费,甲公司有权主张(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乙公司有先派员调试的义务,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可以拒绝履行交付20万元的义务。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关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
B.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C.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丙公司主张
D.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债权让与。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为债权转让协议是契约,是双方合意,因此在乙丙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效力,对第三人甲佘司来说,则是在获得通知后,才对甲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并不必然对甲公司履行义务付担保责任,除非乙丙公司在转让协定中已有约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选项。
(3)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物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D.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代位权及其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丙公司提起代位诉讼应以丁公司为被告,甲公司为采取仲裁,诉讼的方式催要款项,所以丙公司可以要求代位诉讼。丁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丁公司主张。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选项。
(4)关于甲公司、乙公司、戊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戊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戊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王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因为该预氧化炉已经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和戊公司的买卖契约并不涉及乙公司,同样也不涉及王某。根据债的相对性,戊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跟甲公司并没有契约关系,所以并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选项。
3.【真题试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第79—82题)
2006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型号为3TF6844一OCM7德国产接触器,单价17300元,总金额为103800元,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甲公司负责运输,乙公司决定运输方式(如乙公司不指定,则默认为中铁快运)。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乙公司则于同年9月9日付货款5万元。同年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只接到5台接触器,且其中由2台接触器损坏,影响使用,请甲公司予以解决。9月16日,甲公司回函给乙公司,同意先调换2台机器给乙公司以满足生产需要,并要求乙公司如期付款。此后,甲公司未予调换接触器,乙公司也未再付货款。1O月10日,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请求付款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予答复。丙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遭到拒绝,为此诉至法院。经查,甲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1台接触器因不可抗力而在运输途中灭失。
(1)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有权中止支付剩余货款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乙公司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正确答案为BD选项。
(2)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货款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D.可撤销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故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并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有效合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针对丙公司的请求,乙公司有权主张(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合同无效的抗辩权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4)1台接触器灭失的风险应由( )。
A.乙公司承担
B.甲公司承担
C.铁路运输公司承担
D.丙公司承担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承担规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故正确答案为A选项。
4.【真题试题】(2005年案例分析题第75—78题)
甲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皮货厂(以下简称乙)于2004年3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甲即向乙订购貂皮大衣1000件;貂皮大衣须于2004年11月1日前交货,以备甲冬季销售之用;违约支付总货款5%的违约金。甲7月10日完成商场装修,并于当日电话通知了乙。由于乙的原料供应商丙未能如期向乙提供制作貂皮大衣所需原料,导致乙直至2005年3月才将合同约定的1000件貂皮大衣准备好。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1)该买卖合同为( )。
A.附条件的合同
B.附期限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撤销的合同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合同的种类及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题规定为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则合同生效,该事项为条件而不是期限。A选项正确。而根据《合同法》,以下三种情形为效力待定的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根据《合同法》,包括: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CD选项错误。
(2)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2004年3月5日
B.2004年7月10日
C.2004年8月10日
D.2004年11月1日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根据第1题的答案,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商场是在7月10日完成装修,符合8月10日之前完成装修的条件,因此,该买卖合同自条件成就之日,即完成装修之日7月10日开始生效。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选项。
(3)下列关于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乙承担
B.应当由丙承担
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乙、丙各承担50%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作为合同责任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提出,而不能向合同方之外的第三方提出。本题中,甲乙之间为买卖合同的双方,乙方违反了按期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应该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选项。
(4)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 )。
A.解除合同
B.请求赔偿损失
C.撤销合同
D.加倍收取违约金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方延迟交付货物,属于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并且可能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据此,甲方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A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选项也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合同法》,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损失情况变更违约金数量。加倍收取违约金不一定能够实现,在本案中也未进行该种约定。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