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3年法律知识精选考点历年试题,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2008,41)张某殴打李某,致其腿骨骨折住院。即将出院时,医院检查发现李某患有晚期癌症,不久李某便在医院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B.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C.张某对李某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D.张某对李某的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因果联系。《民法通则》第ll9条:“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李某的死亡原因是癌症而非张某的殴打行为,故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正确答案是AC.
【答案】AC
2.(2007,41)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
B.委托代理的复代理需要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紧急情况除外
C.复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定且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法中的复代理制度。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接受转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复代理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8项表述不全面,委托代理的复代理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且被代理人同意的,也构成有权复代理。正确答案是ACD.
【答案】ACD
3.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
A.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张权利
B.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
C.义务人口头承诺履行义务
D.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l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l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以上可知,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主要包括,(1)提起诉讼。但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主张权利,包括向义务人的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等提出要求。(3)承诺履行,即义务人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所作出的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正确答案是AC.
【答案】AC
4.(2006,41)小张是年满9周岁的小学生。小张从事的以下行为中,他人不得主张无效的有( )。
A.签订买卖校服的合同
B.接受学校的奖励
C.接受赠与
D.将自己的钢笔赠与他人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l2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本题应该选择BC.
【答案】BC
5.(2006,4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
A.依法被撤销
B.存续式分立
C.解散
D.依法宣告破产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法人终止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45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而存续式分立中,企业依然存在。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CD.
【答案】ACD
6.(2006,43)以下行为中,适用代理的有( )。
A.专利申请
B.结婚
C.明星演出
D.签订买卖合同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代理的适用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演出行为是与演出者的身份有关,需要由演出者亲自实施的行为,一般不可替代,也一般不适用代理。而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N此,结婚也不适用代理。综上所述,本题应该选择AD.
【答案】AD
7.(2006,44)下列情形中,物的占有人不享有使用权的是( )。
A.保管
B.运输
C.质押
D.租赁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根据《合同法》第372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A项为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因此不享有使用运输合同的义务。质权为担保物权,其体现的是质物的流通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因此,也不能使用,C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据此,租赁人对占有的租赁物享有使用权,D项不符合题意。N此,本题应该选择ABC.
【答案】ABC
8.(2006,4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
A.经营自主权
B.名称权
C.名誉权
D.荣誉权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企业法人的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l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l02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而经营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此,本题应该选择BCD.
【答案】BCD
9.(2005,4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
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D.采取书面形式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BC.
【答案】ABC
10.(2005,42)以代理权产生依据为标准,代理行为的种类有(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表见代理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表见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BC.
【答案】ABC
11.(2005,43)以下各项中,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有( )。
A.受赠
B.继承
C.添附
D.先占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主要的取得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收取孳息、添附、没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主要取得方式有:转让、赠与、继承等。所以,本题应该选择CD.
【答案】CD
12.(2005,44)下列各项中,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有( )。
A.名誉权
B.名称权
C.经营权
D.荣誉权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企业法人的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l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而经营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BD.
【答案】ABD
13.(2005,45)下列各项中,构成侵权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有(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D.双方过错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l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上述ABC选项均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l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双方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不必然构成抗辩事由。因此,本题应选ABC.
【答案】ABC
14.(2004,41)法人必须有其名称,法人的名称具有( )。
A.唯一性
B.排他性
C.不可转让性
D.新颖性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名称。法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可以将特定的法人与其他的法人区别开来,也可以将法人与其成员区别开来,从而表现法人的独立人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然法人的名称是用来区别法人和表现法人的独立人格的,那么法人的名称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所以,法人的名称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故C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