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历年真题:合同实务(多选)

2013-03-12 16:58:59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3年法律知识精选考点历年试题,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37题)

1.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定以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而乙企业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银行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企业进行罚款

【真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是ABC.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38题)

2.甲公司向乙自行车公司发函称:“我公司欲购买贵公司生产的天马牌28式自行车100辆,单价1 000元/辆,货到付款。”第二天乙自行车公司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同时承诺生效

D.乙公司发放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真题解析】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甲公司行为属于要约。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甲公司在要约中提出“货到付款”,因此,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要约。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因此,正确答案是ABC.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39题)

3.甲公司委托乙服装厂加工500套工服,材料由乙服装厂采购。甲公司提供样品并在取货时付款。乙服装厂自己加工了400套,其余1OO套私自委托丙服装厂加工。甲公司按约取货时,发现丙服装厂加工的1OO套工服不符合样品要求,为此引起纠纷。对此,甲公司有权( )。

A.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B.要求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C.拒绝支付丙服装厂加工的100套工服的货款

D.要求乙服装厂重新加工1OO套工服

【真题解析】

因合同双方是甲公司和乙服装厂,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乙服装厂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该100套服务的货款,同时,可以要求乙服装厂重新加工。因此,正确答案是ACD.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40题)

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

A.不可抗力

B.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真题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正确答案是BCD.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41题)

5.甲公司与乙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0万元的电脑,且办理了公证手续。后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甲公司不愿意履行该合同而引发争议。下列关于该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因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B.该赠与合同已经生效

C.乙希望小学有权请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D.甲公司享有任意撤销权,故可不履行合同

【真题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正确答案是BC.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42题)

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C.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D.剩余期间不满半年的,应当按月支付

【真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正确答案是ABC.

【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37题)

7.2006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当年5月底供应甲公司50台电视,甲公司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款。同年4月,乙公司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5月底,甲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来乙公司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乙公司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甲公司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兼并乙公司应当承担乙公司的债权债务

B.丙公司可以不承担乙公司的债权债务

C.丙公司应按照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

D.甲公司应按照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向丙公司交付货款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主体内部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履行规则,具体情况如下:(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分立是指作为债权人的组织依法分成2个或2个以上的独立的组织,原来的组织可以存在(存续分立),也可以消灭(新设分立)。债权人合并是指作为债权人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结合成一个组织,原来的组织可以存在(吸收合并),也可以消灭(新设合并)。债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事项,都会给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带来困难,因此债权人应履行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或直接将合同的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提存后,即发生消灭债务的后果。(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是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因此,如果只是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改变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都不是合同主体的实质性改变,合同主体即当事人自然无理由以上述情况的变化来拒绝合同义务的履行。正确答案是ACD.

【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38题)

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大米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10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100吨大米。10月初,甲公司把大米运送到乙公司。对此,乙公司应( )。

A.拒绝接受货物

B.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D.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提前履行规则。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债务的行为。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几乎都主张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债务,因此对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然而提前履行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法律仍然给予其特殊的对待措施,我国《合同法》第71条对提前履行做出了相关规定,确立了提前履行之规则,其具体内容为:(1)债权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绝权。由于提前履行通常被视为不适当履行,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提前履行拒绝权。提前履行拒绝权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提前履行请求的否认并有权拒绝接收其给付的行为。(2)债务人的提前履行权。虽然债权人拒绝提前履行权原则上法律许可存在,但为了维护合同的均衡机制,同时照顾到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提前履行都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更何况债务人的提前履行有时可以为债权人带来期限利益,所以法律同时规定了债务人有条件的提前履行权,即如果提前履行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从法律的角度看,债权人的接受行为即表示认可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事后不可主张债务人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3)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种额外费用是否属于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确。从法律不加区别的规定看,应当不具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性质。正确答案是AD.

【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39题)

9.乙公司擅自对甲公司借给其使用的一台机器转让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若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机器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将机器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公司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

D.丙公司不能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比较多,包括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和善意取得。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是:第一,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确定,既非无效,也非有效。第二,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有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发生效力;有权人不予追认或拒绝的,则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或不予表示。不予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但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直接发生法律效力。(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经催告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实质上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具备了代理的表面特征,但“代理人”欠缺实质的代理权。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也未获得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以指定方式授予的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具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了他的代理权限范围。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获得代理权的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之后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由于代理权的终止,使代理人失去了“代理”的权利和资格,其“代理”行为如果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约束力。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可以以积极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认,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予以默认。如接受第三人的履行,或支付价款等。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相信让与人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三,受让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的;如果是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第四,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学理上通常认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除外。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因其所有权归于消灭,因此其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另外,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如抵押权等他物权)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正确答案是ABC.

【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40题)

10.甲公司将房屋2间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自用一间,将另一间租给丙居住,每月租金5 000元。后来甲公司得知此事非常不满,遂起诉至人民法院。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使用和转租房屋

B.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C.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D.若甲公司在租赁期内出售该2间房屋,则乙公司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出租合同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出租财产的人称为出租人,承租财产的人称为承租人,出租的财产称为租赁物。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出租人的义务包括:第一,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时间和方式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第二,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不仅要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标的物,而且要在租赁期间保持标的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三,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第四,出卖出租房屋时的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义务包括:第一,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二,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就使用方法也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使用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四,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即构成违约,须补正给付、给付违约金和逾期租金,并须承担逾期中的风险。正确答案是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