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审计理论与实务考点总结(7)

2011-06-16 18:55:5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为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2011年审计师考试,特结合往年考题在此为考生整理了,2011年审计理论与实务考点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 考点三 社会审计组织(掌握)

一、 设置

1.管理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2.会计师事务所形式: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3. 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事务所经济上不依赖于国家和其他行政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

二、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主要有(1)审计业务(法定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1.审计业务

(1) 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比如代理记账等

▲总结:审计业务是法定业务,提供保证服务,因此出具的才是鉴证的报告,比如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不提供保证。

三、权限

1.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2. 对国家机关委托办理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查阅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对其他人委托办理的业务,由委托人和事务所在委托书或书面协议中约定有关查阅账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国家机关委托,有权取证;其他人委托,按约定取证。

3.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注意:这里不包括会计服务。

4.社会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民法、刑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都有规定。可能负有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