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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点: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罚款1元,折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单行法律另有时效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示例】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