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2-10-09 12:06:15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编辑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高级审计师辅导资料: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示例】

某企业接到该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通知后,将账外销售应缴纳的10万元增值税主动缴纳,对该企业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