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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点: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一、设置(新)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一般隶属于国家立法部门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一般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如:我国国务院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
3.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一般独立于议会或政府,拥有有限的司法权。
4.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指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并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
(1)国务院设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双重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具体任务总结:制定审计规章、工作计划;办理审计事项;领导下级工作;监督内审工作和社会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