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法律知识考点辅导:消费税的特点

2012-10-09 15:06: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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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法律知识考点辅导:消费税的特点

第三节 消费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目前,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它的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从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5%的消费税。

2、征税范围——14个税目(掌握P481)

【例题】(2008初)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消费税的规定,下列物品中,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化妆品

B.高尔夫

C.实木地板

D.护肤护发品

【答案】D

【例题】(2009初)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税目的有:( )。

A.高档手表

B.游艇

C.摩托车

D.实木地板

E.高档时装

【答案】ABCD

【例题】(2009中)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属于消费税税目的有:( )。

A.汽车轮胎

B.成品油

C.高尔夫球及球具

D.复合地板

E.鞭炮和焰火

【答案】ABCE

3、税率

固定税率:啤酒、黄酒和成品油

复合税率: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从2009年5月1日起做了调整:70元/标准条以上(含)比例税率为56%,70元/标准条以下比例税率为36%)和白酒

比例税率:其他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