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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法律知识考点辅导:消费税的特点
第三节 消费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目前,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它的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从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5%的消费税。
2、征税范围——14个税目(掌握P481)
【例题】(2008初)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消费税的规定,下列物品中,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化妆品
B.高尔夫球
C.实木地板
D.护肤护发品
【答案】D
【例题】(2009初)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税目的有:( )。
A.高档手表
B.游艇
C.摩托车
D.实木地板
E.高档时装
【答案】ABCD
【例题】(2009中)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属于消费税税目的有:( )。
A.汽车轮胎
B.成品油
C.高尔夫球及球具
D.复合地板
E.鞭炮和焰火
【答案】ABCE
3、税率
固定税率:啤酒、黄酒和成品油
复合税率: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从2009年5月1日起做了调整:70元/标准条以上(含)比例税率为56%,70元/标准条以下比例税率为36%)和白酒
比例税率:其他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