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审计厅2015年审计师考试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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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青海省审计厅2015年审计师考试报名时间5月5日至6月1日;现场资格审核时间5月5日至6月5日;报名网址审计考试网http://www.auditexam.cn;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22日至10月18日;考试费用初中级每人每科64元(两科128元);高级每人每科75元(两科150元);考试时间10月18日
青海省审计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
关于2015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厅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
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15〕1号)精神,今年全国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青海考区的考试定于2015年10月18日在西宁统一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的规定实施(详见附件)。
(二)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印发的《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组织管理
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工作在青海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人事处(以下简称省考办),负责办理考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积极宣传,广泛动员,鼓励符合条件人员报考。
三、报考事项
(一)报名方式。
2015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青海考区的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省考办)审核的方式。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登录http://www.auditexam.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操作。
(二)报名与审核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5月5日至6月1日,逾期不予补报;审核时间为5月5日至6月5日。
(三)考生报名流程。
1、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了解报名“常见问题”、“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详细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
2、注册用户。
为保证报名信息的安全性,报考人员须注册后才可进行网上报名操作。考生注册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将引用到报名信息中,请务必保证信息正确。
3、填写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界面,选择报名地点“XX省(市)”,阅读XX省(市)报考须知,按照报名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填写本人信息。
4、上传电子照片。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参照标准样片,上传符合规定的本人电子证件照片。具体要求是:
(1)本人近三个月内的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色底均可)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露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
(2)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文件类型为jpg格式,40KB ≤文件大小≤100KB。
(3)报考人员可参照网上报名平台上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编辑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
(4)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5)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准考证等唯一使用的照片,请务必按要求上传,妥善保管。
5、报名信息确认、打印考试资格申报表。
报考人员须进行报名信息确认,下载并打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就不能更改。报考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后再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操作。
6、现场资格审核和缴费。
报考人员需持学历证书,身份证,初、中级资格证书原件,本人单位审核批准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于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审核:西宁市区的考生由省考办现场审核、收费;各市、州审计局组织对本地区考生的信息进行初审和预收费用,务于5月28日前将本地区考生初审资料和预收费用报送省考办进行复审、收费、确认。
考生在现场审核、缴费后应于6月1日前上网查询自己的状态是否为已审核,如有疑问与省考办联系。
7、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成功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9月22日至10月18日),登录http://www.auditexam.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务必清晰,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以及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四)考务费用:初中级资格报名费,根据原省计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审计、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计收费〔2004〕149号)规定,每人每科64元(两科128元);高级资格报名费,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3〕1335号)规定,每人每科75元(两科150元)。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2015年10月18日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 0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二)高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0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五、参考资料
(一)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可在审计署考试中心网站免费下载,网址 http://www.auditexam.cn。
(二)初、中级考试学习参考书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2015年修订版),共2册,上册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册为《审计理论与实务》,全套定价65元。
审计署考试中心修订了《2015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复习指南》(适用于初、中级应考人员学习参考),内容除各章学习要求、学习重点、练习题外,还包括往年初、中级资格考试试卷与标准答案,定价50元。
(三)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学习参考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金融理论研究》《财政理论研究》《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审计理论研究》和《审计技术方法》共6册。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金融理论研究》《财政理论研究》为2012年新版,《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研究》为2010年版,其他为2005修订版,全套定价205元。
审计署考试中心根据《2015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大纲》修订了《2015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内容除重点内容讲解、例题与解题指导、审计案例分析外,还包括往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定价50元。
(四)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学习参考书的征订由省考办负责。需要资料的个人和各单位,请在5月25日前将本地区报名人数和考试教材的订购数量报省考办,以便省考办及早与署考办联系订购。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1号(青海省审计厅人事处1405室)
联 系 人: 王忠明 强世雄
联系电话: 0971-6182538 6182540
传 真: 0971-6182500
附件: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青海省审计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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