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审计师考试审计综合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2012-08-31 17:39:3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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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付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l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l0日、l5日、l个月或1个季度。

期满15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