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体系的有关基本概念
(一) 常住单位
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称为我国的常住单位,也称常住机构单位。
理解点:
1. 经济领土不完全等于地理领土。经济领土是由我国政府控制的地理领土组成,它包括我国大陆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位于国际水域,但我国具有捕捞和海底开采管辖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它还包括我国在国外的所谓领土“飞地”,即位于其他国家,通过正式协议为我国政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
2. 经济利益中心:一经济单位在我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场所,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一般以一年为操作准则),则该经济单位在我国具有经济利益中心。
区分一单位是否常住单位,应注意把握两点:
第一, 确定各经济单位常住性所依据的标准不是各单位的财产所有关系,而是该单位所处的位置以及与该国经济的密切程度。
第二, 时间的长期性在此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 产品
产品是生产活动的成果。从不同角度,可以把产品区分为不同类别。
区别:投入与产出有没有实物形态的根本改变,有没有使用价值的根本改变,是货物与服务的主要区别。
(三) 生产范围
国民经济核算将生产定义为: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负责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作为投入,生产货物或服务的一项活动,生产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 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
第二, 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
第三, 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和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服务的自给性生产。
因此,生产范围包括所有货物的生产,不论是对外提供的货物还是自产自用的货物,而服务生产,则基本上限于对外提供的部分,自给性服务,除了自有住房服务和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或个人服务外,则被排除在生产范围之外。
被排除在生产范围之外的自给性服务是指住户成员为本住户提供的家庭或个人服务,如清扫房屋、做饭、照顾老人、教育儿童等等。
自然过程是否可作为生产活动取决于所发生的环境。将某个活动视为生产活动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该活动必须在机构单位的推动、控制和管理下进行,并且该机构单位对所生产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比如,公海里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不能作为生产活动,因这个过程没有受到任何机构单位的管理,并且这些鱼类也不属于任何机构单位。如果是在养鱼场内,鱼的生长则是生产过程。类似的,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不属于生产活动,而经济林木的培育,以及用作木材或是其他用途而种植的树木,则与一年生作物的生长一样,都属于生产活动。但是,在野生森林中砍伐树木、采集野果、野浆果和拾拣木柴则属于生产活动。同样,降雨以及天然河道的水流不属于生产活动,而水库和水坝的蓄水以及利用管道或运输工具把水从一处输送到另一外则属于生产活动。
(四) 消费范围
生产范围决定消费范围,用于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只能是生产范围内所包括的货物和服务。生产范围包括所有货物和除本住户成员提供的或个人服务之外的所有服务的生产,从而消费范围也限于在上述生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
(五) 资产范围
国民经济核算中的资产是根据所有权的原则界定的经济资产,也就是说,资产必须为某个或某些单位所拥有,其所有者因持有或使用而获得经济利益。
根据这个定义,金融资产和由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固定资产、存货等,以及某些不是经过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自然产生的资产(如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资产等),只要某个或某些单位对这些资产有效地行使所权,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都属于资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