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各种交易的记录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定的,即交易在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或取消的时间记录。这一原则适用于各种交易,包括同一机构部门内部的交易。权责发生制原则意味着交易在其实际发生时记录,而不是在相应的收入与支付发生时记录。
(二).估价原则
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各种交易、资产和负债的记录价格,遵循以下规定,凡发生货币支付的交易,都按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即市场价格来估价;没有发生货币支付的交易,如同一机构单位内部的交易(如自制设备、自给性消费等),按市场上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来估价。一般来说,货物和服务产出按生产者价格估价;大多数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如中间消耗、固定资产形成和最终消费)按购买者价格估价。固定资产存量按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的现价估价,而不是按原购置价格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