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第六讲

2014-08-25 10:12:33 字体放大: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第六讲

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种情况:

凭票抵扣税——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抵扣税——特殊情况下,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运输费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发票和货运定额发票。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7.纳税人境外采购实付款项与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差额。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三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

具体分析: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免税农产品、运费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在产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