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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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74号)要求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我会将组织开展本省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工作重点
(一)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2015年度年检工作以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为基础,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组织注册会计师年检前必须全部更正、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逐步实现年检工作的信息化。
(二)突出年检重点。依据制度规定,年检将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专职执业的情况、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投诉举报、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
二、年检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年检对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省注协登记在册的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检查。
(二)时间范围: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1.年龄是否满70周岁;
2.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是否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并按省注协规定进行业务报备;
4.有无受到刑事处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5.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会员义务(如缴纳会费、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等);
6.现有合伙人或股东专职执业及出资情况;
7.省注协认为应进行的其它检查内容。
三、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二)《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三)《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四)《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
(五)《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费用缴纳汇总表》(见附件4);
(六)《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七)注册会计师证书;
(八)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
(九)2014年10-12月经社保部门核定盖章的本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退休人员除外)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网上社保系统个人参保信息页面。
(十)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如注册会计师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证实已死亡的特别事项说明;注册会计师因病需要委托他人代填资料的,需提供相关的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证明;需要换证的填报《2015年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申请表》等。
四、年检步骤
(一)各事务所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对照《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体现上述年检的相关内容。
(二)事务所组织注册会计师填写的《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由主任会计师或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年检材料上报省注协,并登陆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检申请。各事务所通过中注协网站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入“任职资格检查”页面,点击左侧“待提请人员”,显示本所未提请的注师列表,勾选注师,点击“提请年检”,可以将选中注师提请年检,提请的注师进入相应的“已提请待确认年检人员”列表中,即完成了本所注师的网上提请年检环节。
(三)省注协严格审查事务所申报注册会计师年检材料和网上申请年检信息的真实性,重点关注和检查合伙人未专职执业尤其是被举报挂名、兼职的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四)省注协审查完毕,将检查意见反馈给事务所进一步核实。经核实确认后,正式在报刊、网站等相关媒介公告年检结果,并以通过协会OA平台给各事务所发送电子版。
五、有关费用事项
(一)会员会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财务决算和2015年度会费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琼注协综[2015]1号)有关要求,缴纳2014年度事务所团体会费(按2014年业务收入的1%)和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1000元/人)。
(二)年检公告费。根据《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缴纳年检公告费(200元/人)。
(三)培训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审批函[2013]36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费(285元/人)。
各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各项费用汇总后,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会费和公告费款项汇至省注协账户(户名: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账号:2201027509026302047;开户行:工行海口市世贸支行);培训费款项转至国库资金账户(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21103001040009270,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且注明汇款项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六、年检结果处理
(一)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操作确认检查通过,并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任职资格检查,待暂缓的事由在限期内消除后再进行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受暂停执业处罚未满期的;
3.本人受暂停执业处罚未满期的;
4.无故不参加检查的;
5.填报材料不实且不按要求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由省注协根据有关规定撤(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证实已死亡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超过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8.主动申请不继续执业的。
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补检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检查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七、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在上报年检材料之前应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认真核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它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发现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的,应及时修改或补录。
(二)各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有超龄、未专职(兼职)、挂名等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情形要予以核实,并如实填报检查材料。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检查材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材料不实的,将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其当事人,事务所进行惩戒。
(三)检查期间暂缓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以及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审查手续。
八、其他事项
(一)各事务所可以通过省注协办公OA平台下载年检通知和相关表格,省注协不再印发纸质资料。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因登记事项已满或损坏需要换证的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报送材料时,应附带近期一张1寸免冠彩照。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并填报《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和缴纳相关费用:
1.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未办理转所的;
4.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为其申报的。
(四)已离开事务所拟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需向省注协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到省注协领取年检通过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注协注册部联系。联系电话:6853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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