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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第一章第11节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2.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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