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指导:申报与缴纳,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一般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特殊情形:
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资源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成本为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特殊情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自产自用: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按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无法确定移送使用量,而采用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具体规定: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考题·单选题】(2011年)2010年10月某煤矿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48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原煤资源税税额5元/吨。2010年10月该煤矿应纳资源税()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该煤矿应纳资源税=(240+30÷30%)×5=1700(万元)
以上是: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指导:应纳税额的计算,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