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税《税法一》第八章知识点:关税减免

2013-09-13 10:55:0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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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四)加工贸易产品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十)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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