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法一》第四章知识点: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规定

2013-09-13 11:47:0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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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与税率——3%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目:邮政业、电信业、邮政电信业、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电话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关注1】电信企业开展业务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营业税;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不征营业税。

【关注2】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不征营业税。

【关注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讯服务,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如:邮汇、传递函件或包件。

2.差额或收益额计税,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

3.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4.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税收优惠:

1.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有变化和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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