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法一》第四章知识点: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

2013-09-13 11:48:1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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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与税率——3%

本科目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特殊:

1. 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

2. 出租文化场所、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1.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就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这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4.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以全部票房收入为营业额。

四、税收优惠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第一道门票)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3.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营业税。

6.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7.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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