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帮助2014年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广大考生更好地备考,精品学习网精心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14《税法一》第三章: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祝愿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办法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办法:只适用于进口卷烟、白酒
税率规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进口卷烟的组价: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以上就是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提供的关于“2014《税法一》第三章: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全部内容,小编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大家的学习提供有用的知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