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法一》第三章: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3-09-13 12:07:2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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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办法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办法:只适用于进口卷烟、白酒

税率规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进口卷烟的组价: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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