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第八节 税收减免
一、增值税起征点
二、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解析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解析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国际运输服务。
7.港澳台运输服务。
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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