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征税对象,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注意以下几点: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
2.不征税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出租车问题: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典型例题1】(2010年单选)
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2010年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当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15000元,另外还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张。宋某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1975
B.3025
C.3625
D.377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5000+3000-2000)×20%-375=3625(元)
【提示】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2月份,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15000+3000-3500)×25%-1005=3620(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收,同时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2.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与个人工资合并)。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指导:征税对象,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