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将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内容,希望这篇文章在考生们备战的时候能够提供有用的知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6方面条件的企业:(略)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时按25%的税率计算)
新增加:
1.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前,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抵免问题和第9节内容重复。
想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通过阅读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一文,相信对该知识点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小编祝愿考生们能够积极备考,祝各位考试顺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