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1节同期资料管理

2013-11-12 17:30:2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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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1节同期资料管理

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2)生产经营情况;(3)关联交易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其他规定: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3)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4)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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