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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1节一般反避税管理
1.税务机关可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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