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2节纳税期限

2013-11-12 17:45:4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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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2节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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