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稿酬所得

2013-11-23 14:25:3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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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稿酬所得

1.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2.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①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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