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4节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2013-11-23 14:59:2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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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4节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1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刘某承包一个商店,商店2009年的会计税前利润20万元,假设会税没有差异,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商店交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商店税后利润20-5=15万元。刘某交个人所得税。刘某交给商店承包费2万元,承包费为税后利润的分配,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刘某的个人承包所得=税后利润15-承包费2=13万元。刘某每月工资3000元,刘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0000+3000×12-2000×12=142000(元)

个人所得税=142000×35%-6750=42,950(元)

小结:

1、 商店交企业所得税,刘某交个人所得税

2、 商店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除承包费;

刘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能扣除承包费

3、 商店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业主工资据实扣除

刘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业主工资不能据实扣除费,每人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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