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6节源泉扣缴

2013-11-23 15:35:0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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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6节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包括10项,只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包括在内)

2.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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