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财产转让所得

2013-11-23 15:45:5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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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财产转让所得

(一)原值的确定:

1.有价证券:(加权平均法)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2.机器设备、车船: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a)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b)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c)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d)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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