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三章第5节特殊减免税规定

2013-11-23 16:29:0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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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三章第5节特殊减免税规定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对所有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的房地产都免税,享受免税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投入了资金并进行了开发。对未投入资金即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免税。

2.是否属于该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的首次转让。如果不是首次转让而是再次转让,每转让一次,都应按规定计征一次土地增值税。

3.是否在规定的5年期限内(后又延长2年)首次转让。除特案规定予以免税的以外,超过7年期限的首次转让,也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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